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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对收回道路绿化带及不能利用边角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来源: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04 15:40  浏览次数:44

乌海市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根据《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关于收回道路绿化带及不能利用边角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批复》(乌区政字〔2025〕46号)。

现决定对你单位道路绿化带及不能利用边角地项目建设用地,于2022年11月3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1503042022A00209,编号:wdh2022005), 用途为公园与绿地,面积135153平方米,2025年2月8日已收回该项目建设用地3133.003平方米,剩余132019.997平方米,将该项目的其中4宗土地进行分割收回,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一,面积5470.69平方米,分割为142.02平方米、17.68平方米、5310.99平方米三个地块,对142.02平方米、17.68平方米无偿收回。

地块二,面积17464.52平方米,分割为17234.93平方米、229.59平方米二个地块,对229.59平方米无偿收回。

地块三,面积7749.82平方米,分割为266.55平方米、7483.27平方米二个地块,对266.55平方米无偿收回。

地块四,面积9825.61平方米,分割为6892.15平方米、2933.46平方米二个地块,对2933.46平方米无偿收回。

请你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9月1日

(联系人:田秀霞,联系电话:0473-69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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